例当事人选择的英国法律不会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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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2: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事实。欧盟法院认为援引第条的一方只需证明在特定情况下不满足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下撤销交易的条件即可。达成这一解决方案的另一个原因是人们认为几乎总是不可能证明另一个成员国的法律没有办法撤回交易。大多数欧盟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都包含交易规避规则特别是在破产情况下。问题三强制性规定的范围提交给欧盟法院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当根据罗马一号条除强制性的意大利法律时受质疑的行为是否可以仅受破产条例第条含义内的英国法律管辖。


合同中的法律。就本案的具体事实而言 瑞典电话号码表 罗马一号法规不适用因为租船合同是在罗马一号法规生效前几天签订的。不过欧盟法院在这一点上还是给出了指导。欧盟法院提到了破产条例第条其中规定该条例应就其范围内的事项制定关于法律冲突的统一规则。罗马公约是罗马第一条例的前身在破产条例通过时已生效并包含相当于罗马第一条例第条第款的内容。



然而破产条例第条没有限制适用有争议行为的法律的范围。这与罗马一条例第条第款不一致。欧盟法院认为这两个条款之间的差异具有启发性。然而欧盟法院指出欧盟法律绝不能被用来促进滥用或欺诈行为。因此如果当事人出于滥用或欺诈的原因选择了法律法院不应根据第条强制执行他们的选择。应由当地法院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来确定滥用或欺诈是否成立。选择外国法律来管辖合同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滥用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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