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十六条最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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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8: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oyeb03 于 2024-1-9 18:41 编辑

(2) 请记住,立法者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提供的措施中,第 1 条提到的措施包括:11 月 29 日第 1/2013 号皇家立法令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入普通法》综合文本中的第 39 条如下:

a) 由所谓的特殊就业中心雇用,受关于残疾人社会融合 (LISMI) 的第 13/1982 号法律管辖,通过建立其艺术。42 这些人的主要目标是从事生产性工作,定期参与市场运作,以确保有偿工作并提供残疾工人所需的个人和社会适应服务,同时他们也是使尽可能多的残疾人融入正常工作制度的手段。

b) 就其本身而言,经 12 月 4 日第 2273/85 号皇家法 电话号码清单 令批准的特殊就业中心条例涉及这些中心可从中受益的援助,并由 10 月 16 日部长令进行监管, 1998 年(1998 年 11 月 21 日英国央行)。


c) 对于普通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司,第 1 条。《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入普通法》第 42.1 条规定,“雇用 50 名或以上工人的公共和私营公司有义务将其中至少 2% 纳入其中。残疾。上述计算将针对相应公司的劳动力总数进行,无论该公司有多少个工作中心,也无论该公司工人的劳动合同形式如何。同样,可以理解的是,目前在公共或私营公司提供服务的残疾工人将根据他们与临时就业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包括在上述计算中。

d) 同样,普通劳动力市场中雇用 50 名或以上工人的公营和私营公司可以利用替代措施来履行其雇用至少 2% 残疾工人的义务。其中一项措施是与特殊就业中心或残疾个体经营者签订商业或民事合同,以供应原材料、机械、资本货物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必要货物。选择此措施的公司活动的正常发展。

这些替代措施由艺术规定。4 月 8 日第 364/2005 号皇家法令制定的关于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包容的普通法第 42.2 条,规定了有利于残疾工人的保留配额的特殊替代遵守(4 月 20 日英国议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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