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该活动固有的各种不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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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1 14: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EPC范围内,还必须提供建筑材料以及工厂运营所需的设备,还必须安排安装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使用了“交钥匙”一词,即项目交付后,项目业主必须能够“转动钥匙”并“启动”项目。

最后,施工固有的风险也集中在 Epecista 中,因为尽测性,但它是按全球价格和固定期限签订合同的,重新调整或延误借口的可能性很小。由于其主要目的是为这些项目提供准确的担保,而这些项目对于平衡工作的融资费用至关重要,因此可供辩论的事项相当有限。

如上所述,合同工程和EPC之间存在着等价和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矛盾的关系,因为虽然它们有显着的区别特征,但两者都以建设某一工程为目的。

合同类型之间的相关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有必要对 EPC 合同进行法律鉴定,以确定哪些规则适用于它们。在没有针对上述类型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规定施工标准?教义不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EPC是一种法律上典型的合同,特指全球定价的合同。一般来说,支持它的作者都坚持这样一个事实:双方的目标都是交付作品以换取收取报酬。沿着这些思路,Luiz Olavo Baptista 得出的结论是,EPC 合同只是合同的英文术语,因为“[从经济角度来看],合同旨在获得将由某人完成的工作,以获取报酬”[ 6 ]。

另一方面,第二种观点(也是大多数观点)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理解,将其归类为法律上的非典型合同。据此,EPC中存在的多种截然不同的服务以及其他类型合同的特点,导致EPC合同与合同类型的“脱节” [7]。奥兰多·戈麦斯总结了这一推理,断言“工程被认为是混合合同类型的非典型合同,因为它是由几种典型合同的特征并置而成的” [8]。



因此,尽它们之间现有的差异变得明显。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材料供应;待执行项目的所有权;变更项目的条件;执行风险;接受工作;报告缺陷或缺陷;施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后责任;价格;以及不合理的单方面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推理必须占上风,即合同规则与 EPC 合同或任何其他“复杂的合同模式”“几乎完全不兼容”,在这种模式中,各方注意以比法律规定更适当的方式监管所涉及的风险。合同制度” [9]。

这一观察是相关的,因为 EPC 合同通常表现为独立的合同,这意味着它们打算是完整的和自给自足的,正是因为它们的目的是不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留下任何空间。国家法律体系。

话虽如此,似乎很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它是非典型合同,因此不会吸引典型合同(例如建筑合同)的条款的出现。应优先考虑双方协商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通常非常详细。与公共秩序和一般法律原则不一致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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