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中有义务告知组织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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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11: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的个人数据的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 LOPD 方面的数据文件。但是,当员工拒绝签署初始信息条款或修改现有信息条款时,如何证明该义务已得到履行,可能会产生疑问。 我们从公司必须尊重这些条款的同意与否这一事实开始,但这只有在明确提供信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如果不能证明它已经正确执行,那么随后可能获得的同意将一文不值,无效。

总是需要同意吗? 《数据保护组织法》第 6.2条已经阐明,当为正确启动、维护和管理雇佣关系而收集个人数据时,无需获得明确同意。 当然,我们谈论的是执行这些任务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因此这不会 特殊数据库 影响那些离开上述行动范围的人。此外,很明显,只有在不侵犯上级权利或个人自由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在合同关系中通常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所收集的信息必须始终与上述目的相称且充分。



当出于其他原因收集个人数据时,公司必须明确明确地告知员工与 LOPD 相关的各个方面: 数据收集和/或处理的目的和目的 文件的存在 谁将有权访问所述信息 谁是数据控制者,它的地址是什么? 如果数据将被传输给第三方,谁将 行使访问权、更正权、取消权和反对权的可能性 简而言之,信息义务是不可改变的,但在对维持雇佣关系至关重要时,处理个人数据时无需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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