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能放弃其投资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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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3 1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此,结果是,在“直接”人权模式下,个人同意或放弃违反义务的能力比在“第三方权利”方法下要小。一个值得提出的问题是,在人权制度下,同意能力的降低是否是因为个人首先没有选择这些权利。

另一种解释是,两种制度下同意方法的差异基于 Paparinskis 更广泛地提到的区别,即人权制度与投资法的目的论不同(第 623 页,另见第 644 页)。更具体地说,人权制度背后可能存在“公共利益”,限制个人同意在至少某些权利受到侵犯方面的作用(参见 JG Merrills 的《欧洲人权法院的国际法发展》(曼彻斯特大学出版社 1988 年),第 161 页)。这种“公共利益”理由可能比基于个人对这些权利缺乏选择的解释更能令人信服地解释限制个人同意某些 克罗地亚 WhatsApp 号码列表 侵犯人权行为的能力。事实上,正如 Paparinskis 在上述章节中指出的那样,外国投资者实际上可以选择依赖一个国家现有的人权保护来决定是否在那里投资(第 9 页(脚注 31))。假设任何限制同意作用的公共利益考虑同样适用于投资者和其他个人,这表明人权和投资法之间的区别可能不在于选择的问题,而在于所涉制度的性质。

其次,帕帕林斯基斯认为,在“直接”人权模式下,,因为一个人不能放弃属于他人的权利(第 645 页)。相反,他认为,“第三方权利”模式借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赋予第三国权利的规则,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推定,投资者的权利可以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尽管这一推定是可以反驳的(第 645 页)。帕帕林斯基斯关注的是投资者“有意识地选择”成为“特别制定的权利的持有者”(第 625 页),这表明他关心确保投资者对这些权利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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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donack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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