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各國仍有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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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9 11: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後,關於婚姻與註冊伴侶關係之間的區別,法院裁定(第 108 和 109 段):

108. 法院從上述調查結果出發,《公約》第 12 條以及結合第 8 條的第 14 條限制異性伴侶結婚的權利。然而,申請人似乎認為,如果一個州選擇為同性伴侶提供一種替代的認可方式,它就有義務賦予他們一種儘管名稱不同但在各個方面都與婚姻相對應的地位。法院並不認同此論點。相反,它認為,各國對於透過其他承認方式賦予的確切地位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109. 法院認為,《註冊伴侶法》使申請人有機會在 資料庫資料庫 許多方面獲得與婚姻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地位(見上文第 18-23 段)。雖然在物質後果方面只有細微的差別,但在父母權利方面仍然存在著實質的差異。然而,這總體上與其他成員國的趨勢相符(見上文第 32 至 33 段)。此外,本案中並未要求法院對每一個差異進行詳細審查。例如,由於申請人並未聲稱他們直接受到有關人工授精或收養的其餘限制的影響,因此審查這些差異是否合理超出了本申請的範圍。總體而言,法院沒有看到任何跡象表明被告國在選擇登記夥伴關係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時超出了其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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