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政府软件许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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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8 18: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狂欢节过后,巴西的一年实际上开始了。对于公民来说,他们的口袋和耐心,明确表明这一年已经真正开始,那就是申报所得税的“公民义务”。 巴西是率先以电子方式作出此类声明的国家之一。自 90 年代以来,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巴西人使用此类计算机资源进行申报。由专业公司开发的会计程序逐渐被联邦税务秘书处本身的程序所取代。 报关单的交付形式也逐渐演变,从印刷版交付到软盘交付,再到通过互联网交付,现在通过互联网交付,使用数字认证程序来保证声明的完整性和作者身份证明。近年来,该声明还通过多平台软件得以实现,这些软件能够在主流操作系统 Microsoft Windows 以外的环境中运行。 目前,电子申报可以通过特定程序进行,公民可以在 SRF 网站上下载,也可以通过在线申报,直接在 SRF 网站上进行。根据要提供的信息的性质,使用一种或另一种方法有一些限制和要求,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

引起知识产权人士注意的是,SRF提供的软件对其许可模式没有明确的定义。软件本身不提供任何使用许可,无论是在网站上、程序本身还是相关文档中。 根据第 9,609/98 号法律(我们的“软件法”),计算机程序的所有权归属 香港电话号码表 于承包或进行其开发的代理人(雇主、服务承包商或公共机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第 4 条)。因此,我们可以假设申报所得税的程序归联邦税务秘书处所有。这引发了一些附带问题,如果没有进一步的信息,这些问题无法立即解决。例如:如果开发的程序对应于第三方程序的衍生作品,则需要事先获得明确的授权。 原则上(即,除非合同中对其开发另有规定,并且存在未经适当授权使用的第三方编写的摘录),这些计算机程序属于 SRF 的财产。因此,作为持有者,SRF 应明确规定向公民提供此类计算机程序的条件。 《软件法》规定,在巴西使用计算机程序必须遵守许可协议(第 9 条)。



法律本身规定了如果该许可证实际上不存在会发生什么(第 9 条,唯一一段):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供与购买或许可相关的税务文件来证明该软件的正常使用电脑程序。在本案中,由于这些程序是免费向公民提供的,因此不会有发票证明“购买”了 SRF 分发的软件。 在这方面,规范此类程序的规范性指令相当简洁。IN 621/06(处理 IRPF2006 程序的 MS-Windows 版本)和 IN 622/06(处理同一软件的多平台版本)都只简单提及了名为 IRPF 2006 的程序是免费复制,并将在 SRF 网站上提供。 请注意,这种“复制自由”的背景并没有明确解释:复制自由是否必然意味着使用自由?这种复制自由是否允许第三方免费出售或重新分发该程序?此外,应该指出的是,除了提及复制自由之外,没有其他规定或提及此类计算机程序的使用条件。 这种情况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程序中更为明显,在联邦税务局提供的其他计算机程序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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