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 Fruteb S/A 也销售了同类型的涉案椰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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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2: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使用了自己的视觉包装——这对市场和消费者来说是良性竞争——然而,今年被告改变了视觉呈现方式其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使用的包装非常相似,习惯于任何商业场所货架上原告产品的粗心消费者很容易误拿被告的产品,这就是原告产品与原告产品之间的相似之处。包装。 确实,申请人并未授权被告复制其产品的布景/图像,从而转移了其客户并以牺牲原告的投资为代价赚取了不当利润。他强化了他的论点,即产品包装之间的相似性必须通过分别观察一个和另一个来评估,以评估存储在记忆中的产品图像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将其相互混淆。如果消费者记住了他习惯消费的原告产品的形象,那么他在购买被告产品时很容易被误导,认为原告产品与原告产品相同。 报道了。 我决定。 从头开始,该诉讼是通过普通程序针对侵犯工业产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诉讼做准备,要求赔偿损失和损害,满足第 1 条的要求。801 及其部分。

最初陈述的事实援引了申请人无形资产(财产)的权利,被告正在非法使用该财产,进行竞争活动,篡夺他人品牌的识别元素,获取客户并巩固品牌。其结果取决于产品的质量和宣传品牌以获得消费者事先了解和随后认可的广告活动。对于 电报数据 订单分析,不讨论液体的风味和质量,而是通过其外部格式来识别在超市和类似商店出售的产品。 显然,如果一个品牌在食品市场上得到巩固,那是因为除了所需的工作之外,还需要在广告宣传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并且当大部分消费者被征服时,其他​​工业化产品就会试图进行不公平的竞争。 ,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标识与已经建立的竞争对手的标识非常接近,有时,这套视觉标识超过了所销售的产品本身。 为此,作为公司商誉的一部分,对显着标志进行保护,对使其众所周知的元素进行保护,这就是为什么要对品牌进行保护,避免不公平竞争,并且明确禁止相似。标签。



在本案中,被告明显意图通过几乎完整复制其产品的包装来利用该公司的合并名称和对该公司产品的认可,例如顶部红色名称与标签底部的红色背景是相同的;以及红色盖子是一样的;红底白字描述产品“椰奶”的字样是一样的;椰子劈成两半的形状实际上也是相同的,这在复制集图像中非常相似。 当高等法院的判例排除使用类似品牌的名称或表达方式时,无论是由于拼写、发音还是任何其他可能导致产品潜在购买者混淆或怀疑的因素,它都是和平的。 因此,可以看出申请人所援引的权利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因此,鉴于损害赔偿和本案提供的证据,已经满足了授予禁令的授权要求,即良好法律的烟雾和拖延的危险,因此有足够的要素允许做出有说服力的判断,批准禁令请求,从而遵循理论和法理思想。 fumus boni iuris在最初提供的书面证据中得到了充分证明,证明了支持请求的事实,特别是两种产品的照片,证明了作者制造的包装几乎是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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