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adul2121 发表于 2024-3-18 14:42:38

就其本身而言西班牙原则认为欺诈必须包

含对客观要素的了解以及省略适当救济行动的意愿。 罗德里格斯·德维萨(RODRÍGUEZ DEVESA)在同样的意义上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欺诈是必要的,它必须涵盖危险和无助的情况。当然,对危险情况的评估可能会导致有害后果,但该结果的可预见性并不是必需的,只要将情况正确评估为明显且严重的危险之一就足够了(即使,例如,相信主体将被严重残害,而实际上处于危险之中的是生命)” 。 穆尼奥兹·孔德在谈到主观类型时警告说,“由于缺乏明确的鲁莽行为入罪的条款,决定了典型性仅限于故意遗漏” ,该结论对于国家立法也是有效的。 就其本身而言,该原则的少数表达者认为,在由于疏忽而导致援助不足的情况下,以及在因疏忽而延迟提供援助或要求援助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疏忽遗漏援助的情况。

关于对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的形式,被定罪者必须详细、具体地说明他提出的赔偿内容以及他将在什么期限内以何种方式予以满足,因为如果不这样做,就没有审查的参数。 。 法律要求解决问题的司法机关负责对这种要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不涉及赔偿金额或综合赔偿作为最高限额,而是涉及具体的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经济赔偿。被定罪者的可能性.. 因此,关于尽可能赔偿损害,认为“……由于该条文增加了‘尽可能’,因此考虑了未主张的情况”,即也就是说,如果通过最终的民事定罪判决或执行法外赔偿协议,所造成的损害得到了满足,无论是由被定罪人本人还是第三方(例如保险公司)承担,则这些案件被排除在这一要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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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正在进行民事审判,这并不妨碍被定罪者在请求康复时提出尽其所能修复损害。这是因为,并不要求对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全面的赔偿,而赔偿必须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量化,而只是在其实际可能性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有效,则可以在民事法庭上有效 ]。 所造成的损害与所提供的赔偿之间的比例是又一个条件,尽管它不是必要的,因为即使是基于不需要全面修复的事实,它也是由实际经济能力决定的 .以及被定罪者在请求康复时所具有的具体特征,因为对于取消资格的取消效果而言,被定罪者足以表现出有效的赔偿意愿,以“可能的程度” . 现在,部分教义认为参考艺术是必要的。考虑到这一概念带来的困难,《刑法》第 29 条。 我们不同意这个多数人的意见,因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的全面赔偿只是对被定罪人所能要求的客观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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